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颁发的《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》、《建立健全教育、制度、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》和中办、国办印发的《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》,加强党风廉政建设,明确安徽国贸集团(以下简称“集团”)各级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责任,按照上级纪委的工作部署,结合集团实际,特制定本规定。
第二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,要坚持标本兼治,综合治理,惩防并举,注重预防的方针,要以领导干部为重点,突出抓好教育、制度、监督这三个关键环节,建立符合集团自身实际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,不断提高集团各级领导干部的领导水平和管理水平,提高拒腐防变的能力。
第三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,党委总负责,纪委组织协调,有关部门各负其责,形成党风廉政建设目标管理工作机制。以签订承诺书的形式,明确不同时期、不同阶段的教育内容和纪律要求,把党风廉政教育职责切实落实到集团各部门、各单位。集团及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(指:党组织书记,企业董事长、总经理,下同)为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的第一责任人。
第四条 集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若干规定,既着力惩治腐败,又着眼于预防腐败,以最大限度降低腐败发生率为目标。通过深化改革、创新体制、完善制度、规范权力运行,把反腐败寓于各项重要政策和措施之中,真正把教育、制度、监督三者并重,从源头上治理和解决腐败问题,构建惩防体系。
第五条 集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若干规定,严格按照“谁主管谁负责、一级抓一级、一级对一级负责、层层抓落实”的原则,建立适合集团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分解、责任检查、责任考核和责任追究工作制度。
第二章 责任分解
第六条 集团主要负责人对集团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。集团领导班子成员根据工作分工,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。各部门、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部门、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责任。
第七条 集团党委、纪委首先要抓住教育这个基础环节,加强思想道德教育,增强纪律观念教育,使党员、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、人生观、价值观和权力观、地位观、利益观,严格遵守各项廉政法规制度,带头廉洁自律。教育并管理好自己的家庭成员和身边的工作人员,防止发生违法违纪和不廉洁行为。
第八条 集团主要负责人在党风廉政建设中,承担以下领导责任:(一)根据省委、省政府及省国资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部署、要求,结合集团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实际,每年至少召开两次领导班子廉政建设工作专题会议,进行具体研究和安排。(二)组织党风廉政建设检查、考核,督促党风廉政建设各项任务和规章制度的落实。(三)坚持民主集中制和“三重一大”集体决策制度,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决定集团生产经营中的重要事项,防止和纠正决策上的不正之风。(四)组织召开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,检查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和领导班子成员廉洁从业情况,实行定期谈话制度,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,针对存在的问题督促整改。
第九条 集团领导班子成员中的副职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领导责任:(一)协助集团主要负责人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,按分工负责相关部门和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。(二)加强对责任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领导,督促、指导相关部门和单位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,采取切实有效措施,保证上级党委、纪委和集团党委、纪委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的精神和有关要求、文件部署,得到落实。(三)及时解决分管部门工作中出现的苗头性、倾向性问题,纠正不正之风,并及时向集团党委汇报。按照责任分工实行谈话制度。
第十条 集团各部门、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部门、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以下主要责任:(一)认真执行集团党委、纪委和本部门、本单位制定的各项党风廉政建设制度、措施和规定。(二)根据集团党委、纪委的要求,结合本部门、本单位的业务工作,积极主动开展党风廉政教育。(三)对于本部门、本单位的不正之风和不廉洁行为,要敢抓、敢管、敢纠正。(四)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查处违法违纪案件,并提供必要条件。(五)积极落实谈话制度。
第三章 责任检查
第十一条 建立和完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检查制度。 集团党委、纪委每年根据中央、省委及省国资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部署及要求,召开专门会议,结合实际,对集团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进行部署安排,提出年度责任目标并细化、量化具体工作任务。
第十二条 各部门、各单位主要负责人,每年至少要主持召开两次专题会议,分析研究本部门、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,参加廉洁自律民主生活会,进行一次专题调查研究和监督检查,坚决治理各种违法违纪行为。
第十三条 本部门、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,要健全述职述廉、党内民主评议、谈话诫勉、个人和家庭重大事项报告、经济责任审计等报告和检查制度,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教育,对群众举报的问题要认真查处,尽快尽早解决群众反映问题。
第四章 责任考核
第十四条 建立和完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制度。集团党委负责领导,集团纪委负责组织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或抽查,必要时组织专门专项考核。
第十五条 考核工作由纪委会同有关部门具体负责实施。考核工作要与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和专题民主生活会相结合,集团领导班子成员要在集团相关会议上,如实报告个人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和廉洁自律情况;各部门、各单位负责人要在所属单位开展述职述廉活动,广泛听取党内外群众意见。考核结果要记入个人档案,作为对领导干部业绩评定、奖励、惩处、选拔、任用的重要依据。对考核中发现的问题,应限期改正。对构成违纪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纪律责任。
第五章 责任追究
第十六条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干部,要实行责任追究。纪委负责监督检查、组织处理,纪律处分由集团党委讨论决定。
第十七条 领导干部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,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依照中央《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》及省委、省国资委的有关规定及干部管理权限,给予组织处理或者党纪处分。(一)对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的不正之风不制止、不查处,或者对上级领导机关,集团党委、纪委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范围内的事项拒不办理,或者对严重违法违纪问题隐瞒不报、抵制不查的,给予负领导责任的干部警告、严重警告处分,直至撤销党内职务。(二)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重大案件,致使国有资产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,责令负领导责任的干部辞职或者对其免职。(三)违反《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》及省委8号文件并造成不良影响的,给予负直接责任的干部警告、严重警告处分,直至撤销党内职务;违反规定提拔任用干部,或提拔任用明显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人员并造成恶劣影响的,给予严重警告、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,直至开除党籍。(四)授意、指使、强令下属人员违反组织、人事、业务管理、财务管理、资产管理、审计、统计法规等弄虚作假的,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干部警告、严重警告、撤销党内职务处分,直至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。(五)对配偶、子女、身边工作人员严重违法违纪知情不管的,甚至包庇、纵容的,责令其辞职、对其免职、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,直至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。(六)其他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的行为,情节较轻的,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责令限期改正;情节较严重的,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或者党纪处分。 具有上述情形之一,需要追究政纪责任的,比照所给予的党纪处分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;涉嫌犯罪的,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。
第十八条 实施责任追究,要实事求是,分清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,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。
第六章 附则
第十九条 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各单位(含成员企业和托管单位)及集团各部门,各单位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细则。
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集团纪委负责解释。
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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